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云财企[2011]44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支持重点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支持方式
支持项目以银行贷款贴息为主;对采用其他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的项目,前景特别好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引导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三、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承诺书(附件1);
(三)《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七)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八)产业化项目,还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
(九)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还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借据及付息凭证复印件,以及贷款合同《银行核实情况表》(附件4);
(十)申请无偿资助支持的,还需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自有资金投入证明;
(十一)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州(市)财政局,各州(市)财政局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各州(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文件要对项目所属产业、项目特色及推荐理由等进行简要陈述;
(二)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
(三)各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报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公开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项目资料,认真负责地推荐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二)各州(市)财政局要对上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认真组织论证。上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个别辖区较多的州(市)可适当增加上报项目数,但不得超过下辖县(市、区)数。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当年未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凡资料不齐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
李建东 0871-3644159
许宏俊 0871-3620705
附件1:承诺书(略)
附件2: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正式)(略)
附件3: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汇总表(略)
附件4:银行情况核实表(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