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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2009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人环[2009]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环〔2009〕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以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注名义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2年-2006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除外)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不再保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原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责划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市环保局均改为人居环境部门或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的通告
(2004年7月29日 深环〔2004〕240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除外)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
(一)环保分类标志根据机动车的车型来划分。对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一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汽油车及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含以上)车型目录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绿标车),其它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分类标志(以下简称黄标车)。
(二)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标准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二、环保分类标志首次领取程序
(一)环保分类标志首次发放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不收取工本费。
(二)2004年8月10日起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与该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发放。
(三)2004年8月10日前已上牌的机动车的环保分类标志,由车主于2004年8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凭车辆行驶证到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见附录)领取。
(四)车辆数(包括单位用车和单位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的用车单位,可以将车辆统计资料直接送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后邮寄给用车单位或通知单位经办人上门领取。有关登记表格可到监管办公室领取或在网站www.szvecc.org.cn上下载。
(五)因登记资料不全等原因而不能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的车辆(具体车辆号牌将由市环保部门于8月10日前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车主直接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先行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的种类,然后领取相应的标志。
(六)车主对所发的环保分类标志存在疑问的,可到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申请复核。

三、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及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一)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黄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自2005年3月1日起,绿标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绿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发相关标志的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3

4

5

6

7

8

9

0

1

2

检测换标月份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三)从2005年3月1日起,黄标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换领下一有效期限的环保分类标志。黄标车车辆号牌尾数对应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及换标时间见下表:

车辆号牌尾数

3或8

4或9

5或0

6或1

7或2

检测换标月份

3月、8月

4月、9月

5月、10月

6月、11月

7月、12月


(四)个性化车牌按其上牌月份转换为相应号牌尾数进行处理。如上牌月份为8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8;如上牌月份为10月,则其转换的号牌尾数为0。

四、环保分类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分类标志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环保分类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我市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具体交通管制措施另行通告。

五、外地号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六、咨询、投诉与监督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制作及发放,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分类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咨询投诉电话:83732698、83972110。

七、本通告自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录: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名称及地址

序号

环保分类标志发放点名称

地址

一、市内各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站

1

深圳市东昌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东昌路42号

2

深圳市桃园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桃园路6-8号

3

深圳市红岭北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红岭北路3002号梅园仓库区9号楼

4

深圳市水贝一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水贝一路69号大院

5

深圳市泰然五路机动车检测站

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f5.8栋

6

深圳市八卦四路机动车检测站

福田区八卦四路9号

7

深圳市泥岗西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泥岗西路1006号华日汽车大厦1楼

8

深圳市皇岗口岸机动车检测站

福田区皇岗车管分所南侧

9

深圳市南山大道机动车检测站

南山区南山大道旁

10

深圳市深南大道机动车检测站

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深圳大学北门对面)

11

深圳市龙珠大道检测站

市车管所西丽考场内

12

深圳市龙华机动车检测站

宝安区龙华第三工业区5栋

13

深圳市西乡机动车检测站

宝安区西乡镇臣田107国道边

14

深圳市龙岗机动车检测站

龙岗区龙岗镇龙东金钱坳

15

深圳市坪地机动车检测站

龙岗区坪地镇(龙岗坪地交界处深惠公路旁)

16

深圳市沙盐路机动车检测站

盐田区沙头角太平洋工业区1栋2406号

17

深圳市聚福路机动车检测站

罗湖区莲塘鹏基工业区703栋

二、车辆数(含单位用车和职工的私人车)在10辆(含)以上用车单位的黄绿标集

中领取点

18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

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座22楼2205室

三、未确定环保分类标志种类车辆的黄绿标领取点及标志的复核更改点

19

深圳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复检点

福田区上梅林中康北路往北直行至二线铁丝网右转


注:此处原文为: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因机构名称变更改为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下文不再另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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