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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09]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9〕101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确保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
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2009年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意见》(赣发〔2008〕8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2006年省政府与交通部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精神,完成“十一五”时期全省100%的行政村实现通油路水泥路建设目标的关键之年。为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出行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到2010年,全省100%的行政村应实现通油路水泥路。初步统计,目前全省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主要分布在赣州、吉安、宜春、九江、上饶、抚州、景德镇等7个设区市,共有1581个,建设里程6037公里。

二、政策措施
(一)计划安排
所有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将于2009年一次性安排建设计划;2010年国家农村改造工程计划中的未通畅行政村项目提前在2009年下达实施,为确保所有未通畅行政村项目顺利启动开工,省交通运输厅将先行拨付80%的中央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1.国定贫困县和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41个县(市)的未安排建设计划的未通畅行政村,通畅工程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2.2005年底全省农村公路通达情况专项调查中,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尚未安排建设计划的不通公路行政村,一步实施通畅工程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公里。
3.其他通村公路建设计划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
上述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不重复享受。
(三)依规征税
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的有关税收按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地方税收征管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70号)规定执行,即:予以优惠、从低计征,免收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鼓励募捐
积极引导国内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资修路。

三、资金落实
(一)省级实行以奖代补落实配套资金。补助标准:农村公路1万元/公里,新建30米一100米桥隧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4000元/米。
(二)设区市政府必须安排配套资金且配套资金不低于2万元/公里。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行政村通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安排落实不低于2万元/公里的配套资金。

四、建设管理
确保到2010年底全省实现100%的行政村通油路水泥路的建设目标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工程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于断头路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
二是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质量监管机制,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职责,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全省未通畅行政村建设项目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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