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1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
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保护工作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大力促进我省农特经济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大力促进我市农特经济发展,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申请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实施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打造区域品牌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如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市委、市政府“大种植、大养殖、大加工、大市场”农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做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对提升我市农特产品品位和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进程、促进和保障农产品市场秩序,从而为提高农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为“一县一业”、“一乡(村)一品”建设,为打造一批上规模、竞争力较强的农产品品牌奠定坚实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把我市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以地理标志保护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市农特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加大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行业协会和农技推广机构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从2009年起,按照《六盘水市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推进计划表》(附后),各级、各部门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创造条件,积极引导,结合产品特征和地方产业发展现状,在充分考虑产品知名度、生产规模、产业化水平、发展前景、便于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特色与地理或人文因素关联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科学论证,逐年申请,稳步推进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进行统筹协调。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深入农村第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把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意识,使其了解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增加收入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三)加大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形成政府投资引导、企业投入为主、民间投资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除积极争取上级有关资金外,在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农特产品地理标志资源普查、申报注册和奖励等。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农特产品资源情况、基础条件和财力状况,安排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鼓励各部门将管理使用的建设发展资金,按照渠道不变、性质不变的原则,根据项目情况,加大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四)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对取得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每个品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市知识产权局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实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五)加强指导。各级质监、工商、农业部门要积极鼓励、引导农特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把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
(六)强化市场监管。
1.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在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完善被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农业、工商、质监部门及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
2.规范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使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属于法定质量信誉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使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积极指导注册人或使用人规范使用、管理农特产品的地理标志标识。
3.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对于侵犯已注册的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安、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特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和农特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大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力度。通过举办各种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知识培训班,培养一批熟悉地理标志制度,掌握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准备、标准制订、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的实用型人才。不定期的面向农特产品生产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等举办地理标志基础知识专题讲座,普及地理标志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地理标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