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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 青国企改[200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的通知
(青国企改〔2009〕5号)


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集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处置操作办法(试行)

为适应当前企业改革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及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在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处置中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对于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其划拨土地与其它国有产权共同挂牌,成交后分别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土地权属不清或证件缺失的,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符合挂牌和转让要求。市属企业土地位于市内四区之外的,在办理土地处置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

二、企业改制时,对有划拨土地进行转让的企业,要按规定选派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统一结算。为保证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土地评估和国有资产评估可确定不同的评估基准日。

三、企业改制产权公开转让实施“招拍挂”方案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要及时指导企业提出土地处置方案,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底价应综合考虑土地价值、国有净资产(不含划拨土地价值,下同)、职工安置费用和欠薪欠费等,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1、国有净资产与土地价值之和高于(或等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挂牌底价原则上确定为不低于国有净资产与土地价值之和。
2、国有净资产与土地价值之和低于职工安置费用的,挂牌底价原则上确定为不低于职工安置费用。

五、挂牌结束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转让成交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有产权受让方持相关材料分别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变更)和土地出让手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六、转让成交价格等于挂牌底价,土地出让金总额按起拍的土地价值确定。转让成交价格高于挂牌底价,如国有净资产为正值,升值部分按国有净资产和土地价值比例分配,分别计算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如国有净资产为0或者负值,升值部分全部计入土地出让收入。

七、 挂牌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处置:
1、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如土地价值高于成交价格,差额部分应在挂牌条件中列明由受让方先行支付,待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和国有净资产负值时列支。
2、国有产权转让收入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规定处置;如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不足部分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提报的支出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
3、如国有净资产为负值,职工安置费用和国有净资产负值根据市政府国资委提报的支出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

八、市属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划拨土地的,参照国有企业操作。

九、按有关规定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比照本办法操作。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已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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