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综政宣[2010]54号)
机关各司、直属各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对规章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办领导同意,我办将对南水北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现将规章清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章清理的重要意义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对现行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了部分法律,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研究决定并部署开展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工作正在深入开展。
南水北调工程自2002年开工建设以来,在工程建设、治污环保、征地移民、文物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研究制定了一大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套符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优质高效又好又快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创造了条件。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南水北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快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建设目标如期实现的必要要求。各司、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规章清理工作的任务、依据、范围和重点
工作任务: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南水北调事业提供法制保障。
工作依据: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三是《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工作范围:适用于南水北调系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的文件格式包括办法、规定、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格式包括意见、通知、批复、预案等。
清理重点: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名义制定的联合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或合并)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此次规章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此之前完成相关立法程序。我办将按照要求通过网站、报纸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现行有效、已废止、已宣布失效、已修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编辑并公开出版现行有效的南水北调工程规章。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完成后,请各单位认真填写《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并于10月1日前将统计表,连同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综合司。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