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使用电磁刀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9〕252号)
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使用电磁刀、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手术治疗类中,实施颅底(脑干)肿瘤切除术,使用超声刀切除颅内肿瘤的加收800元/次,使用电磁刀加收500元/次,浮动幅度仍按甘价费〔2004〕321号文件规定执行,且在同一手术项目中只能使用一种刀治疗。
二、医院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暂定期限为一年,自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11月23日止。在此期间,医院应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二个月,重新申报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甘肃省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