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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暨2009年交通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质监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各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67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9〕214号)和交通运输部11月12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监管,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暨2009年交通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督查依据
《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67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9〕214号);
《省发改委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发改办〔2009〕969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交〔2009〕207号);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5〕371号)。

二、排查、督查工作目的
以交通建设项目为载体,全面仔细排查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行政行为和交通建设市场行为更加规范,确保工程建设安全、优质、廉洁。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三、排查、督查内容
排查、督查工作包括以下四项主要内容和五个重要环节。
(一)四项主要内容。要针对以下四项内容进行督查:
1、各市交通局(委)的行业监管情况。包括:
(1)落实《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省发改委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的情况;(2)交通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建设情况;(3)对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监管以及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2、从业单位依法建设和履约情况。包括:(1)从业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2)项目法人组织机构情况及建设管理、履行合同情况;(3)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履约情况。
3、项目招投标和信用动态管理情况。包括:(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执行情况;(2)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举报投诉的处理等情况;(3)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情况,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4、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1)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专业人员上岗培训持证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和工程现场生产安全情况,专业人员上岗培训持证情况;(3)合理工期执行情况;(4)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落实情况;(5)廉政建设情况。
(二)五个重要环节。要重点对以下环节和问题进行排查:
1、工程项目决策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环节。是否存在:(1)违规审批、擅自调整投资计划;(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4)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5)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组织交工验收;(6)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进行试运营;(7)盲目压缩工期等问题。
2、招标投标环节。是否存在:(1)按规定应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针对特定人设定资格条件;(3)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他信息;(4)泄漏标底或者评标专家名单;(5)对不同的投标人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清标;采取暗示、诱导等方式影响专家公正评标;(6)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编制虚假资料骗取中标;(8)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问题。
3、工程建设实施与质量管理环节。是否存在:(1)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2)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3)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或工艺要求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4)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报告或检验结论;(5)以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签订监理合同;(6)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和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7)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报告等问题。
4、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环节。是否存在:(1)物资采购监管薄弱;(2)未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3)工程严重超概算;(4)违规管理、使用建设资金;(5)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施工工程款;(6)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7)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8)跟踪审计的未落实情况等问题。
5、工程监管和信用动态管理环节。(1)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2)有关投诉和举报是否得到及时处理;(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是否得到严肃查处;(4)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5)交通建设市场信用动态管理情况。

四、排查、督查组织
排查、督查工作以自查、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等方式开展。
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排查、督查工作;厅建管处会同驻厅监察室、厅质监局组织对杭州市、绍兴市、嘉兴市的工程项目决策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工程监管及信用动态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厅质监局会同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组织对温州市、舟山市、宁波市的工程建设实施与质量安全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进行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由厅委托杭州市、温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交通局,分别对衢州市、金华市、湖州市、丽水市、台州市进行督查;各地自查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组织(含辖区内高速公路项目)。

五、排查、督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其中,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要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排查。
专项督查、市级互查的重点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国省道项目、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在建项目、骨干航道、万吨级码头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每个督查组至少督查2个项目。

六、排查、督查时间安排
排查、督查工作自2009年11月开始,至2010年3月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9年11月起,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排查工作。
(二)2009年12月,开展专项督查和市级互查工作(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12月25日前完成2009年督查工作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厅建管处。
(三)2010年1月至2月,各责任单位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真处理。
(四)2010年2月28日前,各市交通局(委)对本地区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交通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除外)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其中公路建设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1-5)报省公路局建设处,水运建设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工作统计表报省港航局工程处。
(五)2010年2月28日前,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对本建设项目的排查工作情况和履行审批监管职责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排查统计表报省公路局建设处。
(六)省公路局、省港航局于2010年3月5日前将书面汇总材料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排查、督查工作要求
(一)对排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二)对排查、督查发现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主观思想、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刻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查找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要求,为建立健全防治工程领域突出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重点督查不走过场。要建立工作台账,严肃认真地填报排查工作统计表,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对自查不认真、填报不实,在重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将对有关单位领导实施严格的问责。
(四)排查、督查结果在全省行业内予以通报。同时,结合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将排查、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作为2009年度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意见等作为信用评价“回头看”调研的第一手资料。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好排查、督查工作,并通过排查、督查,查找问题,完善制度,提升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全省交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1、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略)
2、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项目汇总表(略)
3、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略)
4、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略)
5、填表说明(略)
6、交通运输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交监察发〔2009〕672号)(略)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09〕214号)(略)(略)
8、省发改委贯彻落实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浙发改办〔2009〕969号)(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范芳;联系电话:0571-8781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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