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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艺人李玟到浙江海宁演出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10]9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艺人李玟到浙江海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933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1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美籍艺人李玟,于2010年5月22日到浙江省海宁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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