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艺人李玟到浙江海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933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150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浙江国华演艺有限公司邀请美籍艺人李玟,于2010年5月22日到浙江省海宁市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