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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9]30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批复
(闽司〔2009〕307号)


三明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三明市公证机构更名的请示》(明司〔2009〕14号)收悉。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同意你市公证机构名称(不含福建省三明市天鸿公证处)变更如下:

“三明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

“永安市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永安市公证处”;

“沙县公证处” 更名为“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明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清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清流县公证处”;

“宁化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宁化县公证处”;

“泰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泰宁县公证处”;

“将乐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将乐县公证处”;

“尤溪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尤溪县公证处”;

“大田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大田县公证处”;

“建宁县公证处”更名为“福建省建宁县公证处”;

此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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