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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本级2009年度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办发[2009]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本级2009年度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29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本级2009年度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益阳市本级2009年度财税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切实加强财税征管目标管理,强化征管责任,充分调动财税征管部门的积极性,确保市本级财税收入征管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以上年度实际入库数、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任务和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为财税目标管理考核基数,按市级金库实际入库数(即净入库数)分档计算考核,不考虑财税收入级次调整因素。

二、市本级财税收入的征管,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财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7]12号)的规定执行。

三、市国税局为市级增值税、消费税和属国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一)完成上年度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21288万元,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含上划“两税”、上划企业所得税、烟草企业税收,不含七一五矿税收)1.9%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二)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上年度实际入库数21288万元,但未达到年初预算任务22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2.2%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三)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年初预算任务,但未达到目标任务30000万元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2.5%的比例安排征收奖励经费。
(四)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目标任务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3%的比例安排超收奖励经费。

四、市地税局为市级地方工商税和市属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一)完成上年度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6043万元,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所得税按100%计算,含省下放到市本级的企业所得税、高速公路税收和桃花江核电税收市级分成收入,下同)10%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二)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上年实际入库数6043万元,但未达到年初预算任务68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2%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三)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年初预算任务,但未达目标任务8740万元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3.5%的比例安排征收奖励经费;
(四)全年实际入库的税收收入超过目标任务部分,按实际入库财政总收入15%的比例安排超收奖励经费。

五、市财政局为除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市级收入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对其进行考核:
(一)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财税目标任务11660万元,其直接征收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5%安排征管经费,间接征收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1%安排征管经费;
(二)超过目标任务部分,另按5%的比例安排征管经费。

六、契税、耕地占用税相关部门代征代扣手续费按湘财农税〔2004〕7号文件规定的契税10%、耕地占用税5%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分别直接计算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乡镇财政管理局。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实际缴入国库地产契税的2%据实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
(二)市房管局按实际缴入国库房产契税数的3.8%安排代征代缴业务费;
(三)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按计提代征代缴业务费总额,扣除安排给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管局的业务费后,余额作为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的征收奖励经费。

七、其他部门和项目的经费。非税网络运行经费按非税收入总额的2.5‰安排。财政税务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征收额10%、国土出让收入剔除用于国企改革部分后按2.5%安排管理经费,并在相应的基金收入中列支。税务代征的社保基金手续费并入劳动社保部门征收和争取社保基金考核办法一起另行制定。

八、车辆税收、烟草税收征管经费、税控联管和地税部门的代征代扣手续费计入征管奖励经费一并考虑,不再另行安排。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追缴收入,计入目标考核任务,不再另行安排办案经费。受出口退税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影响而进行的财力划转,不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其征管经费由财税收入入库地负担。市地税稽查部门专案查补的市级税收等收入不计入目标考核任务,另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安排办案经费。

九、补助给各征管责任单位的征管及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财税宣传、业务开支、维修和购置设备补助、奖励财税干部。

十、各征管责任单位要加强财税目标管理,对财税干部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相关人员,可另行发放一定数额的奖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领导班子的奖励经费总额,均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其中局长不得超过2万元。以上奖励所需经费,均在安排给各单位的征收经费中列支。

十一、各部门征管经费按季度视收入任务完成情况预拨;年度终了,根据本方案安排全年征管奖励经费。预拨征管经费超过年度应安排的部分,相应抵扣下年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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