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对徐圩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连政发〔2009〕159号)
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为促进徐圩新区的整体开发建设,市政府决定,给予徐圩新区全额留用财政体制。在徐圩新区管委会成立并设立一级财政之前,对徐圩新区区内产生的财税收入由市级直接征管,实行封闭管理。对徐圩新区2014年前市级财税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安排用于徐圩新区开发建设。
附件: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财税封闭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云港港口发展全力推进徐圩片区开发的意见》(连发[2009]9号)精神,对徐圩新区财税收入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2014年,一定六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徐圩新区规划范围内,不含板桥工业园已开发的一、二期区域(下同)。
第四条 徐圩新区管委会(筹)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多元开发,封闭管理、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对徐圩新区岸线和后方土地等资源统一规划管理,统一开发建设。
第五条 连云港市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徐圩新区投融资平台,接受徐圩新区管委会(筹)领导,所有相关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注入徐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办法中封闭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市级征管原则。在徐圩新区设立独立财税机构前,对徐圩新区各项税收、基金(费)由市级征管部门直接指定征管,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和专户,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本金注入工作。
(二)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执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财税征管,保持市区财税秩序稳定。
(三)封闭运行原则。徐圩新区内产生的财税收入由市财政单独核算,在上述期限内,市级财政不集中徐圩新区财力。
(四)预算管理原则。从2010年起,将徐圩新区管委会(筹)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徐圩新区管委会(筹)要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全面反映徐圩新区年度所有收入来源、支出项目,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徐圩新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现行省对下财政体制计算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徐圩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八条 徐圩新区土地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连财综[2007]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等各项资金后,将所提取的各项资金全部安排给徐圩新区,由徐圩新区管委会(筹)按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徐圩新区土地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剔除计提各项规费和各项资金后的土地净收益,全部安排给徐圩新区,用于徐圩新区开发建设。
第九条 徐圩新区内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由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商市有关部门,采取委托代扣代缴、委派专人驻点征收、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征收等方式,在保证相关单位支出需求的基础上,由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商市有关部门确定补助比例后,报市财政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徐圩新区财税封闭管理的工作机制:
(一)企业注册登记机制。凡承担徐圩新区港口、产业和城市一体化建设项目,且注册地在徐圩新区内的企业,必须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徐圩新区管委会(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徐圩新区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企业住所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及时将信息传送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连云港中心支行。
(二)税费征收统计机制。徐圩新区内税收由市国税、地税、契税征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审核确认后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统一组织征收并缴入市级金库,徐圩新区一体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营业税等应按属地原则分解的税收收入,纳入财税封闭管理范围。人民银行连云港中心支行据此对徐圩新区内产生的财税收入进行单独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缴入市级金库,由徐圩新区管委会(筹)商市有关部门统计核对收费金额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的比例补助徐圩新区。
(三)土地出让管理机制。徐圩新区管委会(筹)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徐圩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招拍挂前期工作,由市国土局按规划依法采用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市级金库。市国土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徐圩新区土地出让等相关事务。
(四)税收和基金(费)补助机制。市财政部门在每年财政结算时,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徐圩新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拨付徐圩新区;其中税费收入根据入库情况,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按年结算;土地出让收入可根据收入入库和地块情况,进行单独核算,按季拨付徐圩新区管委会(筹)。
第十一条 对原市区企业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迁入徐圩新区的,不在本办法封闭管理范围内。对企业所属管辖区域及税费归属有争议,且徐圩新区管委会(筹)与各市辖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能协商解决的,报市区财税秩序管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徐圩新区投融资平台资本金、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回购及国家规定的专项用途等方面。徐圩新区管委会(筹)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督机制,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和检查,实行项目全程审计,加强对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市出台的财税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