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2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9号)精神,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规划》是指导全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对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学习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措施,以及《规划》的地位作用和法定效力。通过学习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要性,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规划》,树立依照法律和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二、精心组织,尽快完成自治区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划》的控制指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尽快完成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确定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要层层分解并逐级落实。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用地控制指标、土地利用重大布局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一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三、加强管控,统筹协调各类、各区域用地
(一)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实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全面管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提高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科学配置用地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各类建设优先开发利用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三)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理。北部湾地区的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土地供给引导工业集中布局,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桂中地区的柳州市、来宾市,要加强建设用地优化整合,有效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快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治理;桂东地区的梧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要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促进中小城镇合理发展;桂北地区的桂林市、贺州市,要加大现有耕地保护力度,大力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桂西地区的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要积极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和新建公路铁路沿线临时用地复垦,合理有序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大力开展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修复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四、健全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监管,及时、准确掌握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系统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控水平。努力营造全社会和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监督规划实施的氛围,保障全社会和广大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权。
(二)健全规划协调衔接制度。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搞好计划与规划的衔接,提高计划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健全计划执行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计划的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加大对城乡和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用地。
(四)健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踏勘论证,促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把好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关。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核准项目,不予受理用地申请。
(五)健全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工程涉及的市、县,要组织编制具体实施规划。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导下,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土地保护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加强对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土地保护、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切实改善和保护土地生态环境。各市、县要以乡镇为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面积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依法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实地和具体责任人。
(六)健全规划修改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和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规划实施过程中,每五年要组织一次规划实施评估,评估认为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已严重不相适应的,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修编。
五、加强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明确责任和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