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加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阿委办〔2009〕146号)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加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
阿坝州加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为确保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规范、资金运行安全、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合格、干部廉洁安全,针对我州扩大内需灾后重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
(一)不准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同一个项目,户外、装修、设备、周边的挡墙等设施,均不允许肢解。
(二)单个项目设计、勘察、监理及施工达不到招标规模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
(三)坚决杜绝围标、串标,不准泄露投标报名单位信息和评标专家信息,保证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领导干部坚决不准插手工程建设。不准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违规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标活动,不准违规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以各种理由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不准利用各种借口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对违规违法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业主可以依法解除代理合同。
(七)发改部门要按照职能权限,严格依法核准招投标事项,不准越权、越级核准。
二、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管理
(一)各县政府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质量主体、安全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县长是主要责任人,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和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也是项目管理的主体,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依法行政。
(二)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落实工程建设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深入项目、深入工地,加强日常监管,做到建设程序合法、工程质量合格。
(三)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实行动态监管、跟踪监管、全程监管,切实增强对在建项目和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项目安全、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实行动态评估、现场评估、决算评估和动态跟踪。审计部门要把好审计关,对重大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纪检监察部门要整合力量,组织专业队伍,对压证施工、工地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巡查。检察机关要根据已有的线索展开调查,只要证据确凿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基础验槽制度。设计、勘察、业主(或代理机构)、监理、施工单位五方必须现场验收签字。
(五)严禁工程随意增项、增量。增项、增量仅限于对原设计存在技术性缺陷而进行的项、量变更。增项、增量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手续,并提出变更理由。增加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由项目业主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施工中隐蔽工程发现不可预见情况、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除外)。
(六)审计机关在审计投资工程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核查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一)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职,督查到位,彻底杜绝挂牌、借牌。
(二)坚持压证施工。严格执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后才能签定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招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
四、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督执法职责
(一)州、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无效的认定;经认定招标、投标无效的项目,要暂停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尤其要对招标投标过程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法制部门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州、县招监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五、进一步加大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从10月13日起,凡发现在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建设程序、工程管理、工程质量中有公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上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后查处,并依照相关纪律处分规定,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