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建村[2009]211号)
各试点市县建设(房产)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海南省2009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全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琼建村[2009]154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其他贫困户。
第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按权限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参与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原则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资金筹集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以社会扶助为辅的原则。采取中央、省和市县政府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的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综合农村危房等级,农户经济状况和各地人均财力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专题会议(〔2009〕146号会议纪要)整合其他省直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求,原则上按照c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5000元、d级危房改造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执行,各市县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列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将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中央、省级资金及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分账核算。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账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即乡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按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报账制方式,及时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年度计划未支付的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市县须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未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市县不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对列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由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机构在危改户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危房改造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县要制定本地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县制定的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任务的乡(镇)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计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所涉及村公示栏中张榜公布,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对危房农户署名提出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协议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依据,分期支付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加强对政府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市县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参与相关主管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验收工程,并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任务完成后尽快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情况,按年度对各市县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不得用于弥补机构经费,不得用于与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合的开支。各级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市县财政、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