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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忻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忻政办发[2009]1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驻忻有关单位:

《忻州市政府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忻州市政府系统2009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为做好2009年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忻州市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稿)》(忻政办发[2008]16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如下:

一、考核评价组织领导及原则

根据《考核办法》要求,2009年全市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考核评价领导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按照职责要求,按程序及考核评价办法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考核评价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评价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承担市政府2009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

(二)考核评价内容

1、忻政发[2009]33号文件下达的全市政府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央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及省政府考核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二十件实事”、九大工程及16项指导性和约束性经济社会指标。

2、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包括机关作风整顿)、依法行政及应急管理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省市领导批办件的落实完成情况。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三、分类考核内容

(一)一类目标:2009年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九项重点工作内容(包括主要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二)二类目标: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结合本县市区和本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重点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本级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目标和相关工作目标):共9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机关作风整顿等)、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行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目标落实情况。

(四)四类目标(争先创优工作目标):一是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5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三是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五类目标(评价工作目标):此目标主要反映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间的相互综合评价情况,由市政府派出的考核评价组组织评议。

四、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

一类目标总分40分,二类目标总分60分,合计100分,考评组深入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考核,按基础分100分的40%计分,其余60%由考核领导组综合评定计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的量化指标、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倍记分,即超额完成5%以上的加2分,超额10%以上的加5分。个性目标量化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没有完成目标的内容,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4、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5、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6、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满分20分,考核办法由市纪检委(监察局)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要求,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2、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满分1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及市效能办等部门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

3、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占10分,考核办法由市监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委会(安监局)、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政法委(综治办)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此五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以及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工作方面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上级机关通报并评定为不达标的,取消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4、依法行政工作: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不合格不得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具体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5、建议提案办理:由市政府办公厅与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共同认定,优秀得10分,良好得8分,合格得5分,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增幅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6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2分;前移进入前4名的,每项加5分,由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室。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5分。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非市本级和县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此项考核加分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被考核部门单位将有关证件证明报市政府督查室审定。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未能在考核截止时限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不予计分。

(四)五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县市区政府对市直部门评价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合格加4分,不合格不加分;市直部门对县市区政府评价优秀加8分,良好加5分,合格加4分;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为市长、副市长两档,评价优秀各加10分,良好各加5分,合格各加3分,不合格不加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进行。

(五)考核等级评定。

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县市区政府考核评价名列前5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市直经济建设类部门考核评价名列前10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考核评价名列前6位且未被“一票否决”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组根据综合评定结果提出,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五、考核评价程序

考核评价采取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组织考核评价组深入被考核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核查评价,考核组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考核计分按基础分值的40%视工作完成情况打分(此分不予被考核单位见面)。

(三)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审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六、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部门,部门主要领导为不合格,予以通报。

(三)对于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部门,要取消获奖资格,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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