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09年度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渝教高[2009]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2009年度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渝教高〔2009〕90号)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重庆三峡职业学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渝教高〔2008〕2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9年度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渝教高〔2009〕24号)精神,经学校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现确定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为2009年度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重庆三峡职业学院为重庆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重点培育单位,培育期为一年(即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为培育单位,培育期为两年(即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要按照渝教高〔2008〕27号和渝教高〔2009〕24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切实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以重点建设专业为建设重点,带动学校其他专业建设,提高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我市高职教育中发挥引领、示范、辐射的作用。

二、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示范性立项建设中的建设经费分三年到位,市财政专项、院校举办方配套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必须用于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结束时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对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三方审计,发现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三、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应按照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教学资源数据上报要求,认真理清、明晰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资源的权属关系。在办学经费、教师(含管理人员)、校区功能定位、图书资料、实训场所及实验仪器设备、教学用房等方面进行权属划分,并以正式文件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重庆市教委。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以此作为示范建设项目拨款的依据。

四、重庆工商职业学院示范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专业的确定待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与学校共同商定后,正式下文予以确定。

五、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应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将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建设项目逐年考核、第三年验收。年度考核不合格,将终止项目建设,停拨并追回已拨资金。

六、立项建设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重庆工商职业学院从即日起应进行建设方案的修改、建设任务书的制订工作,待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建设方案和下达任务书后,启动建设项目。

八、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和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两所培育单位应按照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订工作计划,认真进行培育和整改。并在培育期结束后才能向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正式申报当年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