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京司发[2009]381号)
各区县司法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市委第100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公益法律服务试点范围,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中央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的客观需要
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服务的保障。农村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其行为、保护其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农民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他们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通过组建机构、扩充队伍、整合资源,可以切实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市律师绝大多数选择在城区执业,有限的郊区县执业律师也都在区县政府所在地执业,能够真正服务农村地区的律师屈指可数,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受编制、政策所限,队伍数量和工作能力不能真正满足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需求。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通过聘用专门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城区律师到农村,与法律服务室人员共同开展公益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地区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三)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各级政府关注民生、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职责
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服务型政府,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要求的需要;是满足农村群众享有民生权利,保障广大农民平等享受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成果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的需要。通过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广大农民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
(一)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
1、在远郊区县成立由市律师协会和本区县推荐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组成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负责为区县政府依法决策、调处疑难纠纷、重大信访接待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依托司法所设立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聘用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为乡镇政府、辖区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
3、依托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法律服务室,人员由人民调解员和法律志愿者、大学生村官组成,并定期组织律师、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等上门开展流动性服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队伍组成
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组成人员为执业律师,由市律师协会和区县司法局负责推荐,区县政府选聘,人员数量根据区县政府需求确定。
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要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区县司法局负责招录和聘用,配备人数根据辖区面积、人口以及法律服务需求确定,但不得少于2名。辖区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所的组织、协调下,要积极参与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村级法律服务室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可由村人民调解员、大学生村官兼任,每村至少明确2名固定服务人员,流动服务人员由辖区内专职公益法律服务者、律师、公证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定期进村服务。
4、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城区律师到郊区农村进行服务,给农村法律服务提供业务工作指导和支持。
(三)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农村公益法律服务要在以下方面做好服务工作:一是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如为经济合同进行把关,为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二是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服务,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代理、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等;三是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如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四是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和依法行政建设提供服务,如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等。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1、区县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职责:
(1)为政府依法决策服务;
(2)参与信访接待;
(3)协助政府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4)为政府签订的重大合同进行法律把关;
(5)为区县政府临时交办的其他法律类事务服务。
2、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2)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
(3)担任乡镇政府和村经济组织的法律顾问;
(4)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解答法律咨询。
3、村法律服务室工作职责:
(1)开展法律宣传活动;
(2)参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
(3)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
(4)收集与反馈群众法律需求,协助流动服务人员开展工作;
(5)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
三、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
1、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各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2、区县财政部门应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投入,努力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履行职能的经费需要。同时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建设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工作内容,做好农村公益法律体系的机构建设,并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开展业务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各项工作规范及对业务工作的绩效考核,严格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和支付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考核。
4、区县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本区县开展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目标和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的落实。
5、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研究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和业务装备配备标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纳入保障范围,促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长效健康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