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美籍歌手方大同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218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27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美籍歌手方大同,于2011年3月19日到上海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美籍歌手方大同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