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奥地利维也纳马赛克四重奏乐团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210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1]27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大剧院演艺中心与上海音乐厅共同邀请奥地利维也纳马赛克四重奏乐团一行4人(其中法国籍1人),于2011年4月12日至13日到上海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奥地利维也纳马赛克四重奏乐团到上海市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