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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沪府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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