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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2011)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1]0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沪价管[2011]004号)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1〕130号)收悉。按照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对货运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经研究,同意调整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2元调整为2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20元调整为3.50元;

载质量为0.9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7元调整为30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70元调整为4元;

新投入运营的载质量为1.75吨车起租价4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4.50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以上运价调整自2011年3月18日起执行并在3日内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两种运价并存。请你局负责组织实施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并作好解释宣传工作,确保调价正常有序,确保行业稳定。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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