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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旅游局、省直各旅行社:

为认真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2009年8月17日我局下发了《关于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旅行管字【2009】61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储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工作部署和我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安排,请各设区市旅游局在领取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至本地各换证旅行社。

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13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的规定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的规定,全省各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新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按规定数额存入质量保证金,并在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和所在地设区市旅游局提交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签署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

三、根据《旅行社条例》第48条的规定,请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11月30日前,对本地旅行社存入质量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旅行社,由所在地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省旅游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为严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的有关规定,省旅游局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对各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入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存入和备案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的旅行社,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入和备案手续,到期仍未完成备案手续的旅行社,省旅游局将直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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