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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魏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3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魏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30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魏仙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天平保发〔2011〕9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魏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肖国兴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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