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魏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30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魏仙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天平保发〔2011〕9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魏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肖国兴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