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云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综合医院申报创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专病)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

第五条 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确定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目标要求,组织实施评审验收。
州(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并对建设项目工作给予支持。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单位领导项目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建设项目中的具体建设工作。

第七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条件及程序:
(一)重点专科(专病)申报项目所在医院实际开放床位不低于60张。重点专科申报科室医师不少于5人,重点专病小组成员医师不少于3人,其中中医类别医师比例不低于70%。护理人员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先行自查,基本符合要求即总得分在70分以上者,可填写《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请书》,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上报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资料经省级专家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为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请表》;
(二)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自查报告;
(三)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三年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

第九条 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和建设目标,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建设周期满后评审验收的重要依据。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实施的第二年开始,要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计划,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工作总结要重点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项目督导组,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督导,对每个项目的督导每年不少于一次。
督导组应当按照项目目标要求,项目单位年度实施计划等,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并形成督导意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要与省内、外重点专科(专病)组成协建组,协建组应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要求,指导项目建设,加强医护协作,注重专科(专病)临床诊疗方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协助,不断优化建设方案,提高临床疗效,确保建设任务按期按质完成。

第十二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3年,时间自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文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凡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建设项目,经6个月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省级财政部门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给予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诊疗规范研究制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推广、信息收集整理及相关设备的购置等。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设,以保证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地方与单位投入经费总额应不低于省级投人的经费额。

第十五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达到验收要求的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省级医疗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评审验收,采用现场检查与专家集中评审、同专业集中复核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有效期5年。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评审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 (专病)”标牌。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或整改时限满后未申请再次验收的,两年内不再审批该医疗机构的其他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并在全省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的,组织专家每 5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形式以现场核查和材料审查相结合为主,复核达标者继续授予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标牌;达不到标准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称号,收回标牌,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支持和鼓励在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中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发挥医、护、药、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快速发展。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相应级别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 20日起实施。原《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 (专病)建设检查验收标准(试行)》(云卫中发 [95]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评分标准(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