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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发[2009]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发[2009]20号)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全省绿化和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发布以来,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要求,扎实推进以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为重点的主体改革,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但现行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林业投融资等政策与新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还不适应,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还不健全,迫切需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体系,进一步优化林业改革发展的政策环境。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

按照中央要求,各地要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提高改革质量。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林木明晰产权工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以“行政村均股”形式明晰产权的,要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实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的方式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或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明晰产权的林地、林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改革成果、稳定承包关系提供保证。

三、推进林业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原则,把林业用地界定为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公益林的,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各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公益林地的造林绿化、抚育管护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营造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由市场配置资源,以林权权利人投资为主,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确保按期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加快建立与新型集体林权管理形式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对规划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由指标控制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转变。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林权权利人可自主经营,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五、规范林地和林木流转

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流转制度。凡已明晰产权、完成登记发证的林地、林木,林权权利人可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按照市场机制开展评估服务。利用2-3年时间,建立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平台,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根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生态状况脆弱程度,合理划定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公益林的范围和规模。国家、省重点公益林面积占全省森林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尽快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本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本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或列支部分财政资金作为国家、省重点公益林补助的配套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七、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建设任务、可支配财力状况,逐年加大对林业建设投入。各级财政用于林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国土整治、矿山植被恢复等财政支农项目,要加大林业建设投资比重。各级财政及支农部门林业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公益林营造、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商品林补贴以及林业行政执法、林业技术推广、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给予安排。

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建立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加大财政贴息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制度,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提高林业企业和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九、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加强林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性林业工作站、林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落实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农户及其他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建立股份制林场或联办林场等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林果重点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林业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组织健康发展。

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宣传、纪检、交通运输、司法、金融、档案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支持林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林权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林权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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