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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9]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救助制度,提升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健康水平,建立和实施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程度缓解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现结合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健康现状和医疗需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大庆市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民生若干问题的决定》(庆发〔2009〕2号),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综合救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

二、救助原则
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区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医疗救助的群众,要凭有效证件在低保审批地申请救助。
(二)实行专项救助原则。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在本意见规定的救助体系内,根据低保群众的医疗需求实施救助,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不能变相成为基本生活费用。
(三)实行多层次救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住院治疗年度定额医疗补贴、门诊抢救治疗比例救助、慢性病门诊治疗救助及意外应急救治相结合的多层次救助。
(四)实行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销的基础上,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自付医疗费用部分进行二次救助。
(五)实行病种救助与额度救助相结合原则。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主要对部分病种限额救助,对于不在规定救助病种内、住院费用发生额度较大的患病群众,依据医疗费用发生额度按比例救助。
(六)实行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原则。从市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出发,在其就医前将标明救助限额的通知单递交低保对象就诊医院,有效解决低保对象就诊起付限额的矛盾。对于未能及时申请的急诊患者,可以在就医后规定时间内补办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在出院后申请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可以凭相关票据按照转诊报销的方式进行救助。

三、救助项目及办法
(一)资助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大庆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庆政发〔2007〕38号)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承担的参保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统计,统一从城市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资助参保申办程序如下: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各区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册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以下简称《低保优待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持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卡(以下简称医疗卡)到低保审批地社区居委会填写《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社区居委会结合低保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审查、统计,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街道申请资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本区申请资助对象、资金需求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市区整体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在11月5日前将资金需求报告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1月15日前将资助资金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在11月25日之前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报告送交市医疗保险局,并通过区民政局将享受资助人员情况和资金拨付报告复印件送交区医疗保险局;区医疗保险局按照区民政局送交的《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汇总表》,统一为申请资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从加强疾病预防和日常保健的角度,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实行门诊医疗定额补贴。
1.补贴对象范围: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医疗定额补贴。
2.补贴标准:门诊医疗定额补贴实行分类区别救助,a类低保家庭40元/月·人,b类低保家庭30元/月·人,c类低保家庭20元/月·人。
3.补贴办法:门诊医疗定额补贴资金按月拨入被救助低保对象的个人门诊账户。
4.资金支付渠道和拨款方式:补贴资金从市区城市低保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各区民政局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区享受门诊医疗定额补贴的城市低保对象情况和年度资金需求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市财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资金拨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市民政局在12月25日前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报告送交市医疗保险局,并通过区民政局将享受救助人员情况和资金拨付报告复印件送交区医疗保险局;区医疗保险局按照区民政局每月提供的低保对象救助情况逐月向被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个人门诊账户拨付补贴资金。根据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情况,市民政局定期同市医疗保险局核对资金拨付进度,适时补充资金。
(三)住院治疗救助和急诊抢救治疗救助。市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进行治疗,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按照规定救助病种享受相应标准的定额医疗补贴,对患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门诊放(化)疗的,可比照住院治疗进行救助。定额医疗补贴是城市低保对象年度内住院治疗同一种疾病的最高补贴限额。一次住院个人承担医药费用未达到年度规定补贴标准的,当次个人承担医药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进行补贴,年度定额医疗补贴余额在年度内可继续用于治疗同一疾病;城市低保对象在同一年度患一种以上规定救助病种,只按所患疾病救助标准最高的病种进行救助。
在规定救助病种范围以外,接受急诊抢救治疗的患病城市低保对象根据治疗发生费用额度按比例救助。发生医药费基数只计算门诊费用,转入正常治疗期间的费用不计算在内。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医疗事故及非责任交通事故,需要急诊抢救治疗的城市低保对象,不在本意见的救助范围内。
1.住院治疗救助对象范围:市区a类、b类及连续享受低保救助满半年的c类城市低保对象,患本意见规定救助病种住院治疗,可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2.住院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
(1)器官移植20000元;
(2)恶性肿瘤:一类癌症(血、肝、淋巴、脑瘤)15000元;二类癌症(肺、气管、支气管、肾、肾上腺、食道、胰腺、骨)12000元;三类癌症(胃、胆囊、结肠、直肠、甲状腺、鼻咽、喉头、舌、子宫、卵巢、膀胱、阴道、阴茎、睾丸、皮肤、乳腺)10000元;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透析治疗10000元;
(4)再生障碍性贫血3000元;
(5)急性心肌梗塞2000元;
(6)脑出血急性期:手术治疗2500元,保守治疗1500元;
(7)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元;
(8)充血性心力衰竭1500元;
(9)病毒性肝炎1000元;
(10)胃切除手术1200元;
(11)急性腔隙性脑梗塞1500元;
(12)宫外孕手术1000元;
(13)急性阑尾炎手术1000元;
(14)急慢性肾功能不全2000元;
(15)肝硬化(失代偿期)2500元;
(16)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治疗3000元,保守治疗1500元;
(17)急性胰腺炎坏死型3500元;
(18)肺栓塞2000元;
(19)股骨头坏死(手术)2000元;
(20)慢性肝炎活动期1200元;
(21)肾病综合症1500元;
(22)风湿性心瓣膜病合并心衰1500元;
(23)先天性心脏病(手术)2000元;
(24)脑血栓形成(急性)2000元;
(25)脑栓塞(急性)1500元;
(26)肺源性心脏病合并感染2500元;
(27)肺脓肿1200元;
(28)化脓性胸膜炎1000元;
(29)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1000元;
(30)胆囊疾病手术1000元;
(31)肠梗阻(手术)1000元;
(32)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000元;
(33)糖尿病1500元;
(34)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1000元;
(35)骨结核(手术)2000元;
(36)阻塞性肺气肿合并感染1500元;
(37)分娩:剖宫术1000元,正常分娩600元;
(38)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1200元;
(39)妊娠高血压综合症1200元;
(40)精神疾病3500元。
3.急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根据城市低保对象抢救治疗所发生医药费个人承担额度分段按比例救助。
(1)医药费自付额度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照25%救助;
(2)医药费自付额度在5001元-10000元之间的,按照35%救助;
(3)医药费自付额度在10000元以上的,按照50%救助,最高限额20000元。
4.救助程序:城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工作依托低保工作平台,由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各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救助办公室审批:
(1)符合住院治疗救助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优待证》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入院治疗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并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患规定救助病种以外需要抢救的救助对象,可在住院治疗后3天内补办申请手续,医院可凭患者《低保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先行给予救治。
(2)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结合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及需要救助情况说明,报送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3)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治疗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城市低保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政局告知城市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并说明理由。
(5)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3份,由城市低保对象送交定点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6)申请住院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内持《低保优待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民政部门的救助意见,到规定就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7)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优待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8)被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城市低保对象本人需在《患者医疗费用确认单》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9)需转外埠医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经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中的一所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政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10)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政局报送的《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11)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治疗的救助对象,市救助办公室按照规定救助标准,向救助对象预付30%救助金,其余救助金待治疗结束后,凭前期治疗收费票据及市医疗保险局核销意见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12)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政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政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抵顶下年度需求。
(13)住院期间申请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发生的住院治疗和急诊抢救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同治疗医院进行结算,不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凭《救助通知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政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由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院。
(四)慢性病门诊治疗救助: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慢性病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按病种实行年度慢性病门诊医药费定额补贴。
1.救助对象范围:市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患指定慢性病的a类、b类及连续享受低保救助满半年的c类城市低保对象。
2.救助病种及标准:
(1)二级以上原发性高血压病1200元;
(2)肺结核活动期1200元;
(3)类风湿性关节炎1200元;
(4)冠心病1500元;
(5)脑梗塞或脑出血有严重后遗症且影响生活质量者1500元;
(6)系统性红斑狼疮3500元;
(7)糖尿病(除血糖增高外合并有心、脑、肾、眼底等改变之一者)2500元;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2500元;
(9)再生障碍性贫血3500元;
(10)慢性活动性肝炎(且病史在一年以上者)2500元;
(11)肝硬化2500元;
(12)慢性肾功能不全ⅱ期以下3500元(含ⅱ期),ⅲ期、ⅳ期5000元;
(13)肺心病1500元;
(14)风心病(且未做瓣膜置换者)1500元;
(15)银屑病1500元;
(16)股骨头坏死(且未做人工关节置换者)2000元;
(17)躁狂型精神病1500元;
(18)抑郁型精神病1500元;
(19)双向情感障碍型精神病1500元。
3.认定程序:
(1)每年6月1日至15日,持以下材料到各区民政局申报:①《低保优待证》;②市级以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③病历复印件或与申报的慢性疾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证明材料;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⑤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⑥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重症)认定申请表》一张。
(2)各区民政局将申报人资料整理后,在6月20日前报送到市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会同市医疗保险局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参加由市医疗保险局协助组织的专项体检(心脏搭桥术后或支架术后、病重卧床、年龄在70周岁以上人员可不参加体检,但必须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首次参加体检人员需个人承担并当场交纳应检项目的体检费。体检结束后,由市医疗保险局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进行鉴定。市救助办公室为认定合格人员建立慢性疾病档案,发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使其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定额补助待遇。针对重病卧床申请免检人员,市医疗保险局协助民政部门入户进行核准,情况属实者,由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合格者将给予建档并享受相应的慢性疾病定额补助待遇。
(4)对已认定的慢性疾病人员,市民政局会同市医疗保险局将定期组织复查,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后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重症)标准者,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疾病待遇,复查体检费从医疗救助金中统一支付。
(5)对专家认定慢性疾病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在接到市救助办公室下达的《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后,7日内向市救助办公室提请复检,过期不予受理。对在体检中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其3年的申报慢性疾病资格。
4.救助程序:已批准享受慢性疾病待遇的人员,须到定点医院就诊购药,门诊治疗指定慢性疾病以口服西药为主,且单独开方,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1)享受慢性疾病待遇人员在就诊前,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到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慢性病审批表》)。同时提供《低保优待证》、欲就诊的定点医院诊断、医疗卡、《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认定结果通知书》。
(2)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市区城市低保对象指定慢性疾病病历处方本》(以下简称《慢性疾病处方本》),《慢性疾病处方本》注明用于治疗核准救助病种最高补贴额度,并用于记录就诊情况。《慢性疾病处方本》内处方结算单一式3份,第一联用于定点医院结算、第二联用于药局投药、第三联患者留存。
(3)经批准享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接受救治时,需向定点医院提供《大庆市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本》、医疗卡,定点医院的每次诊治情况都需在《慢性疾病处方本》上登记,接诊医生和城市低保对象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4)《慢性疾病处方本》一次审批救助金额有效期为3个月,在3个月内定点医院在规定的救助额度内,实行记账式服务。
(5)各定点医院每季度凭《慢性疾病处方本》处方结算联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有效的机打票据、检查费需提供相应的申请单或报告单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救助办公室、市财政局、定点医院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政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五)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助。市区城镇居民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需要医疗救助,可以直接向居住地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同市救助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生活条件及住院治疗需要支出费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住院治疗期间参照城市低保对象门诊抢救治疗救助标准酌情予以救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
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救助和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有:各区爱心医院、大庆油田总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大庆市第二医院、大庆市第三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大庆市第五医院一部和二部、大庆市第六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大庆市中医院。

五、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省、市、区三级筹集,市财政以上年度末市区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做参数,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确定资金预算。资金支付过程中先以省级资金为主,省、市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参考当地城市困难群众人数进行补充。市财政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于每年年初将预算资金拨入资金专户,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市民政局建立城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台账。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市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城市低保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政策、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医疗救助审批、资金核算和情况统计;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大病救助工作管理和监督;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参与资金筹集;
(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监督和资金结算;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依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人员名册及相关资料,协助民政部门为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定期拨付门诊医疗定额补贴、完成每年度资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和城市低保对象慢性疾病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市内定点医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实施救治情况;
(四)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管理定点医院,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监督、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
(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8号)、《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庆民联发〔2006〕1号)和《关于调整市区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庆民联发〔2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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