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愈演愈烈,已严重制约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了从根源上治理和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的原则,中国保监会制定并颁布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促进我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加强管控,建立层层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中介业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禁止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罚则,明确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促使我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仅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也要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方针,切实加强对中介业务及相关人员的管控。
三、突出重点,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各公司应将中介业务自查自纠作为一项常规工作、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自查工作的通知》(宁保监中[2009]37号)要求,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彻底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保险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宁夏保监局将于近期组织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经营责任状》。各公司应在此基础上,组织与所属各级机构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并加强对责任状履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坚决纠正不合规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应在2009年12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宁夏保监局。
联系人:邢志刚 电话:0951-5699026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