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定西市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评价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的信用状况,规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市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定西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定西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组织”,是指在本辖区内依据本办法分级评定的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信用组织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用组织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得原则。
第五条 农村信用组织按下列要求评定管理,统一标准,集中建档,分级评定,分别授信,动态管理。
统一标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的评定统一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集中建档,就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内容,集中建立农村信用组织档案,逐步过渡到统一的电子信用档案;分级评定,就是由村、乡(镇)、县(区)各级评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对农村信用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分别授信,即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各自信贷资金供求状况,对不同等级的农村信用组织依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信用额度;动态管理,就是对农村信用组织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监测考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取消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组织的信用等级设置。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信用等级统一设定为优秀( )、良好()、一般( )三个等级。
第七条 农村信用组织的授牌。信用农户、信用个体工商户由村委会统一授牌。信用村由乡(镇)政府统一授牌。信用乡(镇)由县(区)政府统一授牌。
第二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八条 村两委、乡(镇)和县(区)政府应分别设立农村信用组织评委会,统一组织和管理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村、乡镇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村级评委会由村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村“两委”班子有关成员、涉农金融机构驻村信贷员和村民代表共5-7人组成,主要负责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建立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条 乡(镇)评委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涉农金融机构、税务、工商、综治、公安部门负责人和该乡(镇)包村干部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村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评委会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行县支行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级涉农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综治办、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信用乡(镇)的评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各级地方政府主要负责辖区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管理督导和推动工作;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总结推广信用组织创建经验;指导建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开展农村信用组织评级、协助吸收存款、清收到逾期贷款;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对各级各类信用组织的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和上级行制定的有关办法,参与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经济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参与评定和考核调整农户、个体工商户、村和乡(镇)信用等级,并根据资金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信用户和信用个体工商户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扶持力度,落实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是否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综治和公安部门负责向评委会提供农户、个体工商户遵法守纪情况和村、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信用信息,在职权范围内参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守信,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三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信用农户的基本条件:
(一)户口及居住地 在村管辖区域内;
(二)户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五)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 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道德品质一般、缺乏种养等农业技术或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无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逾期银行债务已经超过90天的农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场所为自有或固定;
(三)业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或毁约记录;
(六)具备运用和清偿贷款的能力。
综合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指标为满分的可评为优秀(★★★级)信用户;80≤得分<90分,且利息和到期信用偿还记录为满分的可评为良好(★★级)信用户;70≤得分<80分的可评为一般(★级)信用户。
经营主体业务稳定性和持续性较差,经营场所不固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较差,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的农村个体工商户不得评为信用户(评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村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村民信用观念强。
(二)整村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和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全村贷款质量高,本息能够按期归还。
(五)全村信用户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村;80≤得分<90分的为良好(★★级)信用村;70≤得分<80分的为一般(★级)信用村(评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信用乡(镇)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一)民风淳朴,农民信用观念强。
(二)乡(镇)经济发展状况良好。
(三)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团结务实,重视金融工作和信用环境建设,能够主动宣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积极协助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介绍和推荐优质客户、清收到逾期贷款。
(四)该乡镇贷款投向重点突出,贷款质量较高,效益较好。
(五)该乡镇信用村占比较高。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级)信用乡(镇),80≤得分<90分为良好(★★级)信用乡(镇),70≤得分<80分为一般(★级)信用乡(镇)(评分标准见附件4)。
第四章 农村信用组织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由村评委会对本村所有农户、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及资信状况进行逐项调查核实,按信用等级测评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统计初评得分和最终得分,填制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一、二),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村以评委会名义张榜公布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会同乡级涉农金融机构授予相应信用等级,统一颁发信用标识牌、贷款证或惠农卡。信用等级评定表由村委会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十九条 信用村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村委会申请,由乡(镇)评定委员会按信用村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信用村等级评定表(见附件三),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乡镇公示七日,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由乡镇政府自留一份,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二十条 信用乡(镇)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经乡政府申请,由县(区)评委会按照信用乡(镇)评定内容和标准逐项打分,并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填制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初步确定信用等级,将确认的信用等级在所在县(区)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区)政府会同相关涉农金融机构授牌。信用等级评定表自留一份,县人行和涉农金融机构各保管一份。
第五章 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农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及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及还款履约记录,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业主的基本情况,现有贷款情况,担保情况,资产负责情况及经济效益,村委会和驻村信贷员评议意见等。
农户、个体工商户信用档案分别由村委会、涉农金融机构依据审定的信用等级评定表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村档案的内容包括: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及经济产品等经济现状;村两委班子建设情况;村干部协管涉农贷款情况;近三年本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贷款履约整体情况、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评定情况和占比。
信用村档案由村本级、乡(镇)政府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乡(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信用乡(镇)档案内容包括:行政村数、农户数、人口、耕地面积;近三年经济现状及全乡(镇)收回经济发展概况;全乡(镇)信贷业务情况;信用村发展现状和占比等。
信用乡(镇)档案由乡镇政府本级、县人民银行及涉农金融机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各类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保管、调阅、使用登记审批手续,依法保护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户由各涉农金融机构按各自信贷资金供应情况和上级有关要求分别进行授信,颁发贷款证或惠农卡。
(二)信用户贷款在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三)对评定为优秀(★★★)级的信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以重点支持。
(四)优先为信用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产品、信息、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地方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优先发放各类惠农补贴。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村、信用乡(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养大户、运销大户、经营大户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
(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内列入当地政府规划的道路、广播、电信、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金融服务优先提供。
(三)对信用村、信用乡(镇)整村、整乡(镇)批量发行惠农卡,匹配农户小额贷款。
(四)涉农金融机构定期进村入户,提供上门服务。
(五)对信用村、信用乡(镇)优先安排atm机具等金融自助设备。
(六)地方政府优先安排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下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机制,即县(区)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乡(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乡(镇)评委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管理信用村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评委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上级评委会要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下级评委会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档案建立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评定程序和标准执行的严格性和统一性,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第二十九条 级农村信用组织的信用牌证应以县为单位统一制作,信用牌证必须悬挂或摆放在醒目位置,并根据动态监测评定结果适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三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以信用创建为依托,加强对本级农村信用组织的宣传推介和信用组织创建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努力发挥信用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加快整体信用环境建设进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评定的信用信息结果可与工商、税务及其它经济组织共享。
第三十二条 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附件:1.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2.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略)
3. 信用村等级评定表(略)
4. 乡镇信用等级评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