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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办综[2009]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综〔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等社会关注的群体性复议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两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对案件焦点、难点问题的认定和分析;
(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重大复议案件备案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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