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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各种委员会委员遴聘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本局) 各种委员会委员之遴聘,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 3 条 各种委员会聘请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为委员,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 前项专家、学者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一在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讲授或研究有关电信技术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员级以上者。 二在大专院校或研究机构,讲授或研究有关经济、财务、法律,与该委员会案件有关领域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员级以上者。 三在电信机构从事有关电信技术之高级电信工程员。 四对于该委员会案件有关领域之执业律师、会计师、电信技师。 五经电信业者或其相关公会、学会推荐者。 前项委员会,于审核有关消费者保护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时,应征询消费者保护团体之意见。 第 4 条 依前条设立之各种委员会,其为审议委员会者,委员应由政党代表、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消费者团体之代表组成。 前项专家、学者应具有前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资格之一者。 第一项之委员会中,各种代表均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党籍之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第 5 条 各种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得视业务需要续聘之。但亦得视特殊需要,以更短任期聘请之。 第 6 条 审议委员会委员须本于公正客观之立场行使职权,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行回避,不得执行职务: 一审议委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为该审议事件当事人者。 二审议委员为该审议事件当事人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者。 三审议委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该审议事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 审议委员会委员应自行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时,利害关系人对该会议所为之决议,得于决议后一个月内,申请审议委员会重行审议,审议委员会应定期重行审议。 第 7 条 各种委员会之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者,本局得暂停其执行职务,或予以解聘;委员解聘后,本局得依本办法有关规定补聘之。 第 8 条 各种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交通费或研究费。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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