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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9]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一、市政府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方式进行。每年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内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确定由市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法律专业人员讲解。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财政金融管理、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市政府工作规则、行政权公开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参加学法的市政府领导干部范围是: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党组成员、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人员应当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出学习安排建议,市司法局和市法制办提出学习内容,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实施。

七、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学法制度。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09-2010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安排

 场次

时间

内容

第1场

2009年12月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2场

2010年2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3场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法》

第4场

2010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5场

2010年12月

《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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