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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发文字号】 沪经信法[2009]6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09]68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产业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经济运行健康发展和维护产业安全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上海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支持和保障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市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的要求;
(二)有利于保障经济运行监测和产业安全预警机制体系建设;
(三)有利于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维护产业安全,形成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社会经济性预测。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承担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建设事项的单位。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平台建设和完善,包括系统开发、维护和升级,数据采集和加工等;
(二)产业安全数据库(含子库和信息服务子站)的建设、扩容等;
(三)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
(四)产业运行监测报告、产业安全动态信息和专题报告等的编制;
(五)经济运行和产业安全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推进本市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相关资料采集、数据加工、政策调研和制定、信息更新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二)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监测网的系统开发、维护升级、平台建设等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承接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方式)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当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备选单位)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工作任务,筛选确定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的备选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按规定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题会议审核批准后,制订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七条 (资金申请)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组织实施经济运行与产业安全项目时,应当择优确定项目单位,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原则)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项目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骗取专项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外,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制度)
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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