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落实“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市委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八项民生工程”中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目标任务的根本保障,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2009]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的各项政策规定和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年内要帮助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60%实现就业,全面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其中,通江县50名,南江县50名,巴州区50名,平昌县50名。
2009年12月底,要确保完成市政府“八项民生工程”下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目标任务。其中,通江县25名,南江县30名,巴州区30名,平昌县25名。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培训、服务和组织保障体系。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按现行政策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经营场所限制,减免行政管理费用,享受有关税收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用好创业专项资金。省上安排了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使用好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门的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其中,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事部门核准,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此基础上,吸纳劳动者每增加1名,增加一次性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经费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
3、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各级政府人才服务、就业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基层社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招聘的劳动者免费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务。组织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一对一”创业指导服务。
(二)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1、落实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继续抓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等专项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其中,因工作需要,对服务期满、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且志愿留在志愿服务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经服务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考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考核招聘。
2、实施更加积极的面向基层就业政策。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对到基层工作和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本人需要,提供2年的免费人事代理。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提高工资档次。
3、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科技创新。对到基层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科研条件、信息资料、科研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申报科研成果、科技奖项和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将高校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承担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有关待遇按照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执行。
5、鼓励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达到规定比例,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科技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培训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同时,要加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切实加强我市被认定的1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指导见习基地落实见习岗位、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义务,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实践锻炼。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建立一批市、县级就业见习基地。
(五)落实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建立健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对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经费、人员和保障条件,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就业创业具体实施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事部门召集,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商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会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协调部门联动。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经验、好作法,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积极策划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创业主题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