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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制订的《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方案
(省文化厅 2009年11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全省农村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实现全省文化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全国“十一五”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山西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社区和乡镇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逐步构建覆盖全省城乡的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建设思路,全面推进“万村千乡文化设施建设”,努力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最大化。

二、建设目标

充分利用中央国债扶持资金、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着力推进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计划在“十一五”期间解决全省1196个乡镇中文化站无场所和面积不达标问题。

乡镇综合文化站要选择在乡镇中心、便于群众聚集活动的地段进行建设;要单独设置管理机构,不得建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基层行政部门办公区域内;要具备开展图书阅读、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等功能,适合开展老年、青少年活动和科技推广培训;要有一定面积的室外活动场地,包括文化广场、露天舞台、球场、体育健身路径等。建成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努力达到“四有标准”(即有阵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有设施: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和文化活动器材;有人员:配备文化站长和专职文化辅导员;有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富有地域特色、群众广泛参与的文化活动),力争实现“三个直接”(即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直接到基层,文化信息直接送农民,科技、卫生、法律知识直接进农村,让农民群众就近享受快捷健康的文化科技信息服务)。

三、工作职责

(一)省级部门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履行项目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及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下达项目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配套的投资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下达;省文化厅负责制订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提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同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及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并暂停核批相关市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二)市级部门职责

各市人民政府应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出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不能因财政体制变化而减少对所属县(市、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建设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批、下达;各市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下达;各市文化局负责制订本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本地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建议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中央、省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与项目建设县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县级配套政策并监督落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及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并暂停核批相关县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三)县级部门职责

各县人民政府要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出台县级配套政策;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无偿划拨;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各项收费按有关规定减免;将乡镇综合文化站日常业务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地建设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批、下达;各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下达;各县文化局负责制订本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各县文化局作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联合乡镇政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规划制订落实工作,设立县级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统一立项、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队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工程按时完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乡镇综合文化站属于公共文化设施 ,房产、设备均为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的用途,严格禁止将乡镇综合文化站挪作他用,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县文化局要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

四、资金渠道及补助标准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主要由中央国债扶持资金、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市级配套建设资金组成。

中央国债扶持资金,根据《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十一五”规划项目表》明确的投资计划和补助标准分年度安排下达,补助标准为:国家贫困县所辖乡镇20万元/站;比照西部县所辖乡镇16万元/站;中部县所辖乡镇12万元/站。

省级“两区”文化建设资金,根据《山西省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对“两区”县所属乡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站。

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根据《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非“两区”县所属乡镇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站。

市级财政要对本地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配套,配套标准不低于10万元/站。

此外,对于未纳入中央补助范围的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地方各级自有资金,在“十一五”期末完成无房和面积不达标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

五、实施步骤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各级建设投资计划及预算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安排。各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年度建设重点并逐级申报。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及时研究安排下达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预算资金,年度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下达、建设必须于一年内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6月底前,市、县文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逐级上报本地区分年度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计划,明确施工进度安排、地方配套政策等,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市文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要求进行项目审定;会同省财政厅对“两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进行审定,并分别提出安排建议。

2010年8月底前,省文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排下达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资金,并进行建设项目前期抽查。

2010年11月底前,本年度建设项目应完成基本建设,各县组织好完工验收工作,各市要对本地建设项目的完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期上报《山西省“十一五”期间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情况季度调查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人员对本年度安排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年度检查验收。

2010年12月底前,各市要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绩效评估并上报省文化厅,省文化厅根据全省汇总情况上报中央并通报全省。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成立山西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领导组。

组 长:
张 平 副省长

副组长:
张明亮 省文化厅厅长

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武 涛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赵晋蓉 省文化厅副厅长

李春荣 省文化厅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具体负责领导组的各项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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