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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9]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2009〕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确定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1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10年开始,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0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元;县级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24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各地要认真做好筹资工作,在总结以往基金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做好当地补偿方案的合理调整,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安全,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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