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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朝阳市龙城区为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辽中医字[2009]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朝阳市龙城区为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辽中医字〔2009〕21号)


朝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朝阳市龙城区创建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请示》(朝卫发[2009]210号)收悉。省中医管理局组织专家,于2009年11月3日,按照《辽宁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评分细则》(辽卫中函字[2004]11号)标准要求,对龙城区创建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进行了评审验收。经评审,龙城区基本达到了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现批准朝阳市龙城区为辽宁省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希望你们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建设质量与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工作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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