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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房产管理局(简称市房产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造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和危旧房屋,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职责。

(三)强化房屋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房地产综合开发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本市房屋登记和租赁市场管理。

(七)负责住宅使用性能管理;负责居住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负责市管公房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房屋维修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资金的管理。

(九)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拆迁规划及年度计划、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局设11 个内设机构。

(一)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工会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四)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及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及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综合法规审批处

拟订有关城市住房建设、房屋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房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法制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协调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处(物业管理指导处)

拟订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含比照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等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的集中监管;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负责建立完善维修资金信息库;拟订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办法;指导和监督县、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前期物业招标及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住宅区环境软硬化建设的规划、建设、指导。

(七)住宅建设处

拟订全市住房建设,住房竣工等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房地产业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预警预报体系;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

(八)房产管理处

拟订房产管理、房屋交易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管理,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查处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负责城市房屋登记和租赁市场等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住宅使用性能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九)开发管理处

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审批;依法对全市违规开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资本金;负责全市房地产项目转让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指导、培训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政策调研及信息导向。

(十)市拆迁管理办公室

拟订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受理房屋拆迁来信来访和拆迁裁决申请,履行拆迁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房屋拆迁应急事件。

(十一)住房保障和房改指导处

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办法,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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