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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贯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宁波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甬党办〔2009〕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保廉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三级平台建设。

二、目标任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到2011年4月底,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和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中旬)

1.建立领导小组。建立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主任为组长、市各责任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交管办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推进。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

3.动员部署,营造氛围。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氛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2月)

1.开展自查。从11月下旬开始,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查准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同时,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按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设项目排查情况表”。

2.迎接查检。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查检和抽查准备。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

1.督查整改。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对各县(市)、区随机抽查5%-10%的项目,各单位对排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

2.强化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综合监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联动监督机制。

3.完善制度。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要求,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规定,并分类作出处理。对于不适应的制度规定应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制度规定应及时修订完善,需要重新出台的应及时研究制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修订和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应事先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监察局的意见。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4.总结经验。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拓宽思路,创新工作,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以推动面上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0年12月底前形成本单位书面总结报告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1月至4月)

认真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成果的综合评估。对于搞形式主义、应付了事,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价,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长效机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2011年4月底前形成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任务分解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1.各地和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对照省政府〔2009〕22号文件和市政府〔2009〕7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一是查找已制订出台的规章制度与上级的要求是否一致,对与上级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着手修改。二是对2008年以来已实施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是查找有关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场进行公开招标,是否有未按照法定条件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条件和招标时限等问题,并针对清查出的问题,提出纠正防范的对策措施。(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2.对国有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涉及特殊情况的,实行政府联合协调会审制度。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违反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决定。(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二)建立统一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体系,各行业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和管理需要,抓紧制定与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符合的示范文本,以及适用于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使用的简明文本。

1.继续做好在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两个《标准文件》的推广使用工作。各地和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甬发改法规〔2008〕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前阶段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以两个《标准文件》为基础,加快制订并实施与国家两个《标准文件》相符合的各行业示范文本,以及适用于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使用的简明文本,2010年下半年,在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全面实施两个《标准文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2.继续认真做好甬资交管办〔2009〕4号文件的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三)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暂估价,杜绝变相肢解分包、规避监督行为的发生。

各地和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政府〔2009〕22号文件和市政府〔2009〕7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关,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和综合评估法,积极推行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控制招标文件中材料(设备)暂估价的设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杜绝变相肢解分包、规避监督行为的发生。(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四)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监管,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1.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推广使用电子辅助评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在推广过程中,应当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使用统一的电子软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2.加强对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的日常监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发布媒介应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立资源配置目录,扩大进场交易项目,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监管严格的作用。

1.指导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针对去年“省优平台” 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和今年的新形势,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做好对乡镇(街道)小型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重点是指导小型平台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小型平台交易操作和管理制度,继续把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加强小型平台建设列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监察局参与)

2.指导各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公共资源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目录。近期重点把行政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矿业权、户外广告、公房租售等公共资源以及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逐步纳入三级平台实行公开交易。(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监察、发改、建设、城管、信息产业、交通、水利、外经贸、经委、财政、国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

3.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对已拓展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建立健全交易操作和监管制度,做到“边拓展、边规范”,形成“用制度规范配置行为、按制度办事”的机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监察、发改、建设、城管、信息产业、交通、水利、外经贸、经委、财政、国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

(六)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价格评估等中介机构的行为,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建设、外经贸等有关部门,重点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相关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和规范化管理,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管理。(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外经贸等部门参与)

(七)修改完善《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扩大专家库范围,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加强评标专家选聘系统管理,落实保密防范和事后备查措施。

1.修改完善《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2.建立专家个人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后续教育、评标结果后评估和综合考评制度,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使用和动态管理。(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3.建立评标专家推荐征聘制度,配合做好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适时向全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充实各类评标专家。(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4.加强评标专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专家库各网络终端实行专人操作和专用密码管理,建立系统运行日志和岗位操作日志,操作终端ip地址和mac(物理)地址锁定等措施,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八)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1.充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机制作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现有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通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监察、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2.认真执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及限制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处理决定,在本部门(机构)网站公告的同时,应抄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在市级网站和现场公告,并与信用宁波网实现信息共享,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互联互通、互认共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牵头,市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九)严肃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甬招管办〔2006〕2号文件的职责分工,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力度,对查处属实的投诉,行政监督及监察机关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与)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督促工作落实。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迟缓的单位,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注重实际效果。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研讨,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开拓视野,创新思维,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进工作;同时还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确保实效。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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