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15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机关,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财务监管,并指导协调全省财务监管工作。当地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形式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同级次财政部门负责。
二、建立财务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进行财务登记,做到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新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者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活动,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运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财务风险实施全过程管控;建立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等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财务风险。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控制警戒线时,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一)资本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计算方法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个月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流动性缺口率应不低于-10%。
(三)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监督经营者对问题资产、资产分类及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应不高于4%,不良贷款率应不高于5%,贷款收息率应不低于95%。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足额计提呆账准备; 呆帐准备未提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率(汇率)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有效执行。应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汇率)风险计量系统,定期进行利率(汇率)风险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利率(汇率)变动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限额。限额突破的,经营机构应及时报告理事会(董事会)。
(五)关联方交易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可以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存单和国债金额。
(六)委托(受托)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委托(受托)业务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委托(受托)业务授权,对委托(受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对委托业务应实施尽责调查,实行集体决策,依法签订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受托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
(七)表外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表外业务授权,对表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应按照交易前准备、交易的实现、确认、资金清算、往来账核对、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步骤,识别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表外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应严格分离。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决议。
(八)操作风险控制。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风险衡量标准或关键风险指标,以确保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传递至企业管理层。
五、强化财务信息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反映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收入和支出;要整合财务、业务流程,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按时将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评价工作,跟踪掌握财务运行状况;要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反映;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建立监测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六、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管理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办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质增值结果确认手续。依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反法规和财务纪律的行为,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