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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就市级国土资源局正职领导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任免的复函


【颁发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党发[2009]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就市级国土资源局正职领导是否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议任免的复函
(晋国土资党发〔2009〕92号)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

你局党组《关于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领导干部任命事宜的请示》[并国土资党函(2009)51号]文件收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35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提名、任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党组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实施,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精神和规定,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原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改变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详见《国发[2004]12号文件》第一条及《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县长的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正职。据此,国土资源部门正职任免不在此范围内。

三、经请示国土资源部人事司,答复为: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体制,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正职的任命,要严格按照中组部[2004]22号文件执行。经了解,北京、上海、天津、内蒙、河北、河南、山东、江苏、新疆、贵州、辽宁、福建等兄弟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对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职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一程序;现我省其他十市也无此先例。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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