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指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奖励办法
(一)对市地税局考核缴费基准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三项指标
当年完成缴费基准人数(以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为缴费基准人数)、省规定的人均缴费基数和清理企业欠费(以上年度累计欠费额的30%计算当年清欠额)三项指标,给予市地税局基础奖励100万元;如超额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再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并入下年度缴费基准人数。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地税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中列支。
如上述三项指标未能全部完成,取消当年基础奖励;其中,如未完成缴费基准人数指标,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市地税局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
(二)对各区政府(含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考核扩面征缴人数指标
对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超额完成的指标部分,按每新增一名参保并连续缴费人员奖励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未完成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如上年度新增扩面人员当年没有连续缴费,由市财政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未连续缴费人数收回原奖励资金,并按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三)对市劳动保障局考核查补参保缴费人数指标
对市劳动保障局查补出来的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按每新增一人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查补上缴的养老保险费,按06%的比例从地税征收社会保险业务费中提取费用,专项用于补助市劳动保障局业务经费。
(四)对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考核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指标
市财政局严格基金监管、及时拨付养老金,市劳动保障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100%,给予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奖励10万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考核奖励办法
(一)以各区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含辖区内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在籍学生缴费人数)为基数,设立基础奖和扩面奖。对完成基数任务的区,由市财政给予基础奖5万元;对超额完成基数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基数任务的区,取消基础奖,并由市财政按每减少一名参保缴费人员80元的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二)对各高校在籍大学生参保,由市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所在高校奖励,奖励资金从居民医保征收手续费中列支。
三、就业再就业考核奖励办法
每年初市政府组织市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赴各县(市)、区对上年度就业再就业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兑现奖惩。年度奖励资金总额控制在18万元以内。
四、附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