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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2009)


【颁发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9]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和“三属”(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下同)、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五保供养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经费来源渠道
五保供养和“三属”、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经费统一由县、区财政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及金额,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二、统一供养和优待标准
(一)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30%执行,如果新确定的供养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适当提高标准。
(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按照国务院2004年10月1日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府办《关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由县统筹的通知》(惠府办〔1999〕72号)的规定,统一优待标准为:烈士遗属、农村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金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所在县、区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发放,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和标准发给;城镇社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参照当地在职或农村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发给。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可略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原有优待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三、统一社会化发放
五保供养和“三属”、义务兵家庭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统一医疗办法
(一)各县、区要把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保c档),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财政承担。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救助,保障对农村五保户实行全额救助。
(二)六级以上(含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规定执行。

五、确保敬老院工作经费
敬老院运作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区)、镇(乡)财政负责。各县、区要确保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落实到位。

六、加强五保供养和优待优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及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和“三属”、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对符合纳入五保供养条件的,一个不漏,全部落实供养;对所有“三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都要按政策予以优待。如果由于五保供养和“三属”、义务兵家属、在乡残疾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经费不落实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以上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做好五保供养和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04〕4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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