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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9]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意见
(珠府办〔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珠海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市“五五”普法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治市办工作意见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当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依法治市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与宣传教育工作是珠海率先创建“法治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的重要保障。在打造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进程中不断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性法规的社会认知度,使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精神得以贯彻执行,也将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建立与完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

在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中,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为此,要建立与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将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培训纳入“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之中。

在坚持和完善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制讲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讲法制度。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长讲法”和“政府部门一把手讲法”活动,并使之成为宣传地方性法规的重要载体、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有效平台。

(二)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行政学院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

要充分发挥行政学院主阵地作用,将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类干部培训教学计划之中全面推进,依托行政学院平台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干部培训,将新法规的学习按一定比例纳入各类主体培训班的课程。

(三)将各级公务员的地方性法规培训纳入各部门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

公务员队伍的地方性法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政府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各部门年度教育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的形式以讲座为主,也可采取专题培训班、学习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可集中统一授课,也可分级分类进行,具体工作形式由各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四)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立法、普法工作计划。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将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纳入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列入普法检查的项目之中。同时,将立法前的宣传铺垫工作计划与立法后、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工作方案一并列入各部门立法申报文件当中。

三、整合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资源,务求实效

在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工作中,要区别不同对象,创新宣传形式。对于社会各层面的宣传教育,要整合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流动媒体、公益广告等媒介资源,通过组织“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地方性法规宣传月”、“地方性法规巡回宣传”等活动,采取新闻追踪、新闻专题(报刊栏目、广播电视专题节目)等多种深度报道的形式,运用电视动漫、街头海报、液晶显示屏、广告牌等载体,实现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推广。

四、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指导与协调,抓好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一)要把培训与宣传工作作为我市新法规实施前的必经程序,立一部培训一部,立一部宣传一部,力求使与新法规实施相关的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管理对象都能够了解并掌握新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

(二)要明确培训主体,对于地方性法规的培训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该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是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各部门分别就本部门业务相关内容开展培训。培训对象以各部门公务员队伍为主;

(三)要侧重于对新制定和新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培训与宣传工作,有地方性法规立法安排的主管部门要制订该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市司法局负责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的协调工作,协助各部门开展社会面的宣传,负责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培训与宣传工作情况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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