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编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按照省政府统一布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下达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第三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请各地在编制本地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同时,抓紧编报2009年中央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建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遴选原则

(一)纳入2009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的项目学校,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纳入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学校。不符合规划编制要求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

(二)本次中央投资计划,重点安排7度以上地震烈度且人口稠密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拆除重建。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请各地结合校舍排查鉴定结果和2009年改造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在中央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内选择项目。

(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经批复,用地、地勘、水电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已具备开工条件,年底前可以开工建设的项目学校。

二、项目前期工作

(一)纳2009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的各项目学校,均以学校为单位,针对学校建设规划内需拆除重建的建设内容开展前期工作。

(二)由中央专项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其建设内容在纳入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均由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明确。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校舍安全工程的标准和要求。学校用地扩充、全部为新建的学校建设,由地方解决,不纳入“校舍安全工程”中央投资项目。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完成2009年投资计划内全部项目学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将规划建设内容落实为具体建筑物,以便于项目建设、管理、审计和稽察。在完成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的同时,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协调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各项目县(区)抓紧做好地质勘查、方案设计、开工准备等工作,确保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学校能够按时开工。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扩权县)分别按本地2009年“校舍安全工程”中央专项投资控制额度,编报2009年投资计划建议。

(二)投资计划建议须以项目学校为单位,一次性申报全部建设内容和全部投资。中央投资的项目学校,对应全部拆除重建的内容原则上一次性安排完毕,下一年度不再安排续建计划。重建校舍规模与原拆除校舍规模原则上大体相当,不得盲目扩大和超标准建设。各地可根据学校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在本地投资控制额度内进行县区间调整,但不得突破3年中央投资总控制额度。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会同教育部门上报2009年中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建议表,并附各项目学校可研批复、项目真实性声明(可由县政府统一出具),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四)投资计划建议须同时上报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由各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使用“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编制,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送。

附件:2009年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控制额度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