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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2011年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抚顺市2011年纪念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提高全社会消费维权意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费与民生”年主题为主线,通过开展系列纪念活动,营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社会氛围,增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服务民生意识,推动新形势下消费维权事业发展;以服务本市经济发展为落脚点,通过维权拉动消费,以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和谐。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成立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赵乐韬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库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抚顺日报社、市消费者协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费者协会,负责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具体工作。

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工商局负责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负责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交通指挥、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场地。

其他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消费者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纪念活动。

三、活动内容

(一)3月11日,在市工商局门前举行抚顺仲裁委员会消协办事处成立揭牌仪式。

(二)3月15日,在东四路繁华商业街举行抚顺市2011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仪式,具体活动如下:

1. 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

2. 为消费维权志愿者授带;

3. 为诚信维权示范单位授牌;

4. 组织相关企业展示我市地方名优产品。

(三)公布2010年打假10大典型案例、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和10大投诉热点。

(四)利用多种宣传形式,面向全市招聘消费维权志愿者。

(五)制作“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展示板,印制年主题宣传材料。

(六)组织“消费与民生”年主题调查问卷活动。

(七)集中销毁假冒伪劣商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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