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9]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现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江西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09]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管理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强农惠农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强农惠农项目的立项申请、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强农惠农资金坚持逐级申报原则。资金申报部门,为申报项目所在地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上报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直接补贴类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对工程类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立项时应实行公示公告制、现场核查制和专家评审制,提高立项环节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避免暗箱操作;对其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要求,综合各种因素,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制定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

第九条 强农惠农资金采用公式法、因素法等分配方法实行规范化分配。强化资金分配的内部制约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增加资金分配与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第十条 充分利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资金投入方式,完善强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发挥资金规模效益。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年初商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计划时间表,按计划进度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强农惠农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或年度自查验收情况,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对农民个人的直接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农户的任何税费和债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强农惠农项目资金有关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强农惠农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凡上级明文规定实行县区级报帐制的中央、省、市级强农惠农资金,一律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帐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

第十八条 对符合招投标条件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强农惠农项目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执行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将上级部门下达、并指定专项用途的强农惠农资金变更用途、挪作它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强农惠农资金设置帐外帐和私存私放。由于情况变化,确要调整项目的,须逐级上报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报告强农惠农资金到位、使用、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效益等情况,作为对次年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制定相应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考核强农惠农资金的使用效果,建立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效益的经常性反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项目计划或签定的合同、协议组织验收,作出验收综合评价。对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酌量调减现有投资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资。项目验收后,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自查、抽查、重点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计、财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强农惠农项目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和其他违规支出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某一具体强农惠农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