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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长兴县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发文字号】 浙保监许字[2009]第33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长兴县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浙保监许字[2009]第3324号)


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长兴县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申请》(新保浙发[2009]52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长兴县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变更为:湖州市长兴县雉城双街综合楼109-110、201-1号1-2层。

200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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