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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畜牧局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畜牧局《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产品市场秩序,确保全市肉食安全,根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为契机,着力建立健全备案管理、集中报验、查证验物、达标准入等生猪产品入市监管长效机制;坚持多部门联合执法,保持对生猪产品产销中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病害猪肉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态势,确保我市市区生猪市场肉品来源可靠、流向明晰、品质优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完善与《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工作流程,相互协作,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工作,实现市区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服务单位和肉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使用和加工的生猪产品合格率100%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1. 广泛宣传《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做到家喻户晓。

2. 加强对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备案审核工作。依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对入市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其生猪产品可以进入本市市区销售;不符合条件的,禁止其在本市销售生猪产品。

3. 加强对本地定点屠宰场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得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4. 加强对生猪产品入市的监督检查。建立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设在市中顺食品公司院内),按照《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拟入市生猪产品的报验。

5. 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承诺制度。要求销售和使用生猪产品的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肉品流通企业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6. 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市场、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使用和加工的生猪产品监督检查的力度,对销售、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依据《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管理办法》严厉查处。开展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7. 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督促生猪产品经销商和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和经营台账制度,加强检查,逐步实现销售台账、销售凭证、进货台账“三合一”。

四、工作分工

市畜牧局负责落实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及备案管理;对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依法开展查证验物和药物残留(瘦肉精)监测工作;组织全市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

市服务业委负责协助市畜牧局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对进入我市市区销售的外埠生猪产品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审验工作;负责市区畜禽定点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市畜牧局对在市区销售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和批发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查处销售不具有本市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行为;督促和检查经营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负责冷鲜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保证冷鲜肉在销售过程不脱离冷链环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对采购、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依法查处;督促和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建立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生猪产品安全监管,对采购、使用和加工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病害肉、注水肉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要依法查处;督促和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生猪产品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登记制度,如实填写并按要求保留购货台账。

市、区城管局负责销售生猪产品的流动摊贩清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开展生猪产品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领导,为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生猪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市畜牧局牵头,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服务业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等部门选派执法人员组成。

2. 为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市生猪产品入市集中报验处日常工作和生猪产品安全执法检查联系工作。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派驻,其中:市畜牧兽医部门22人,市服务业委4人,市公安局2人,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各1人。

3. 加大财政投入,为做好生猪产品入市监管提供经费支持。将生猪产品入市监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要依据《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对从事生猪产品入市管理的一线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统一工作服装,佩戴标志,并给予适当的补助。

抚顺市畜牧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抚顺市生猪产品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学海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宁文彦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恒 市畜牧局局长

成 员:刘永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崔 巍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艺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洪祥 市城管局副局长

张守文 市服务业委副主任

战 宇 市畜牧局副局长

李 斌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刘 库 市工商局副局长

乔永恒 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具体负责生猪产品入市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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