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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果醋饮料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闽质监发电[2009]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果醋饮料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闽质监发电〔2009〕106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心检验所:

为严厉打击使用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勾兑生产果醋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果醋饮料生产企业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67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果醋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果醋生产企业。

二、企业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四个方面:一是原辅材料采购情况,核实有无采购果醋产品不得使用的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是否对采购的每一批次的原辅材料进行查验,是否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材料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二是生产车间及生产记录,核实果醋生产过程中有无使用严禁使用的冰醋酸、色素、香精香料等原辅材料;三是出厂检验情况,核实出厂产品是否按规定逐批检验,并有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四是有无超许可范围生产,产品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一)对每家果醋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其中,抽样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监局负责,检验工作统一由省中心检验所承担。11月3日前,负责抽样的质监部门应将样品送达省中心检验所。

(二)抽样方案见附件1。

(三)抽样时应向企业支付买样费,并索取有效凭证,抽样单位先行垫付的买样费与省中心检验所结算。

四、其他要求

1、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质监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各设区市质监局应于11月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质监局监督处,省中心检验所于11月10日前将检验结果上报。

联系人:陈剑,联系电话:0591-87870362,邮箱:jd350000@fjqi.gov.cn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果醋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方案

一、抽查产品
果醋饮料(名称标识为果醋的饮料产品)

二、抽样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批次合格果醋饮料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0瓶,其中6瓶用于检验,4瓶留样备查。

三、检验依据标准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

四、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检验方法

备注

1

总砷

gb19297-2003

强制性

gb/t 5009.11

 

2

gb19297-2003

强制性

gb/t 5009.12

 

3

甜蜜素

gb 2760-2007

强制性

gb/t 5009.97

 

4

糖精钠

gb 2760-2007

强制性

gb/t 5009.28

 

5

安赛蜜

gb 2760-2007

强制性

gb/t 5009.140

 

6

合成着色剂

gb 2760-2007

强制性

gb/t 5009.35

根据颜色选择测定

7

菌落总数

gb19297-2003

强制性

gb/t 4789.21

 

8

大肠菌群

gb19297-2003

强制性

gb/t 4789.21

 

9

致病菌

gb19297-2003

强制性

gb/t 4789.21

 

五、判定原则
按照《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进行判定,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定,判定产品为不合格。

附件2:
检验结果汇总表

序号

产品

名称

生产

单位

规格

型号

生产日期/批次

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结论

不合

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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